自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颁布实施以来首次税务登记证件换发工作在即,如何开展好换证工作,实现换证工作之目的事关税务机关的工作成败和纳税人的利益。对于如何作好此次换证工作,尽管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两个专题指导性文件,但有一个问题无论是从征管法,还是征管法实施细则;也无论是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还是这两个指导性文件都没提及。这个看似不起眼的问题恰恰是令税务机关及其税务人员在纳税人面前十分尴尬及执法底气不足。它就是关于税务登记证件的有效期限问题。
一个阶段以来,税务机关在核发税务登记证件时对于其有效期限的判断及填制上,基本上采取过三种做法。即,一是认定为三年;二是判定为长期;三是与营业执照的有效期等同。对于第一种做法的理论支撑是原来规定的“一年一验证,三年一换证”。第二种做法的理念就是“非定期即长期”。即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于税务登记证件的有效期限未作任何定期限定。而第三种做法的思想就是税务登记证件理论上的有效期应等同于经营资质的有效期。综观这三种做法及其依据,谁能评价或判定其孰对孰非哪?
何以如此,其根源有三个方面。一是税务登记证件非特殊情况根本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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