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单位逾期解缴代扣了一笔劳务费用的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该笔费用少代扣个人所得税近万元。税务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对已扣但未按期解缴以及应扣未扣的税款加收滞纳金。税务机关征收滞纳金的处理是否正确?
笔者认为,主管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已扣但未按期解缴的个人所得税加收滞纳金的处理正确,但对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加收滞纳金的处理不正确。
根据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这一规定,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前提是已经代扣或代收了税款,也就是说,对扣缴义务人已扣税款,但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的,应加收滞纳金。
那么,对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可以看出,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没有加收滞纳金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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