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复验与径行开验的情形,指出海关在查验进出口货物时造成被查验货物损坏的,由海关按照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该办法将于2006年2月1日施行。
《办法》所称进出口货物查验,是指海关为确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进出口货物的真实情况相符,或者为确定商品的归类、价格、原产地等,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际核查的执法行为。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实施查验前,应当通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对已查验货物进行复验:经初次查验未能查明货物的真实属性,需要对已查验货物的某些性状做进一步确认的;货物涉嫌走私违规,需要重新查验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对海关查验结论有异议,提出复验要求并经海关同意的。
对于进出口货物有违法嫌疑的或者经海关通知查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届时未到场的,海关可以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径行开验。海关径行开验时,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协助,并在查验记录上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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