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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已于2008年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4次会议、2008年5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2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为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采供血液等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