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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做好政策实施后的税收征管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本《公告》。
一、《公告》明确,从事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的纳税人,未办理消费税税种登记的,应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办理登记手续,以便后续纳税申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公告》明确,2016年12月1日起从事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的纳税人在申报缴纳零售环节消费税时,统一填报《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三、《公告》对纳税人在2016年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交付实物的超豪华小汽车的备案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