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修订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以下简称新《通则》)已于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针对企业贯彻实施新《通则》问题,财政部先后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和《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对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政策做出了规定。日前,财政部企业司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新《通则》实施后,企业原来的职工福利费计提制度有何变化?以前形成的职工福利费余额怎么处理?
答:新《通则》改革了延续几十年的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将原来从职工福利费中开支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等内容,都规定为直接列入成本(费用)。因此,自2007年1月1日开始,各类企业(包括上市公司在内)不再按照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应予冲回。
截至2006年12月31日,除上市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首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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