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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在近期发布了2019年第38号公告——《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38号公告”),关于此公告,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学习。
一、异常凭证范围
在38公告中第一条和第二条,明确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与之前的政策相比,异常凭证范围扩大了。
1、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非正常户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