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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作了“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的原则性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以下简称“原72号通知”),对化妆品制造等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作了特殊规定,由于该通知执行至2010年底止,从2011年开始是按30%还是恢复按15%扣除,成为了悬念。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以下简称“财税48号通知”)终于出台,相关扣除政策方得以明确,也为当前的结构性减税增添了浓墨重彩的一笔。为此,笔者试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以下统称“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在税收实务中应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