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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合理解决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问题,体现税收公平税负原则,国家税务总局于今年初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该文件对企业支付给单位雇员的一次性奖金改变了原来单独作为一个月计算征收的办法,改为"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按"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比如:某企业员工年终从本单位取得一次性奖金10000元,当月工资超过800元,具体计算如下:先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10000÷12=833.33(元),再确定税率:按照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规定,833.33元适用税率是10%,速算扣除数是25.因此,单位应扣缴该员工个人所得税为:10000×10%-25=975(元),员工实际取得收入为9025元。由于企业实际支付奖金10000元,按照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可以将10000元奖金列入工资总额,按计税工资规定税前扣除。如果作为扣缴义务人的企业没有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或者企业允诺由自己承担个人所得税税款,那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