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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企业所得税法》没有明确非居民企业的投资人应该是谁。那么,中国境内企业在外国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投资兴办的企业如何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境外依据外国(地区)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判定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