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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新会计准则和新所得税法的需要,国税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根据新表要求,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当“弥补亏损”、“公益救济性捐赠”、“技术开发费加扣和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投资抵免”等各项税收政策在同一企业同一年度适用时,如果计算的先后顺序不一样,最后计算的结果就会大相径庭,并且有关上述税收政策与前期也有所改变,正确的计算顺序应该如何?下面列举实例进行介绍。
一、补亏、捐赠的计算应遵循的顺序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根据该规定,国税发[2008]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在填报计算捐赠扣除时,一般应作为纳税调整的一个项目(排列在纳税申报表的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