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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进出口税收的调整
(一)取消小麦等原粮及其制粉的出口退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7年12月14日发布了《关于取消小麦等原粮及其制粉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7〕169号),从2007年12月20日起取消小麦、稻谷、大米、玉米、大豆等原粮及其制粉的出口退税。
风险提示:1、停止出口退税的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2、企业如果在2007年12月20日以前已经签定了价格不可更改的出口合同,需要在2007年l2月31日之前持已经签定的合同文本(正本和副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经备案后的出口合同,在2008年2月29日之前出口的准予按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执行;未经备案的出口合同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3、2008年3月1日以后,无论新老合同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二)免征磷酸氢二铵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2007年12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免征磷酸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