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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房产租赁公司,2009年与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将其中部分房屋出租给租户5年,每年租金200万元,2009年一次性收取5年租金1000万元,并开出租赁发票。对这笔租金应当如何确认收入并缴纳相关税金,企业财务人员不敢确定。财务人员认为,如果一次性确认收入的话,当年公司会盈利,以后5年却亏损,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但如果不确认收入,又担心违反税法规定。
纳税人出租房屋、土地或其他设备等让渡资产使用权业务取得租赁收入,一般是按期收取租金收入的,但也有根据合同或协议规定一次性预收若干期租金的情况。财务上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期确认收入,而在税务处理上,有的认为也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有的则认为应按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那么,预收租金收入到底应该如何确认收入呢?
营业税的税务处理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