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就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3号公告彻底颠覆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文件的规定,反映了国家对资产重组税收政策的支持,意味着日前国务院多次强调的对重组业务给予政策支持,变为了现实。新年伊始,资产重组增值税政策非常给力!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3号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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