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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3月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将于 2008年1月1日生效。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符合"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精神,遵循了国民待遇原则。其巨大变化主要体现在"四个统一"、"四种方式"、"一项照顾"、"一个过渡"、"两新概念"、"五项扣除"和"一收一免".具体指以下几个方面。
四个方面的统一
一是统一税率,新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25%。除符合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外(符合规定企业适用20%的优惠税率),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均适用25%的税率。新税法规定,被动收入适用20%的预提税率。被动收入是指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资本利得。二是统一税前扣除政策。目前,内资企业在某些费用的税前扣除上,存在一定的限制。新税法取消了这些限制,以期为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一个更加公平的竞争平台。三是建立统一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制度。四是统一征管。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