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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13年反复酝酿、多方研讨,《反垄断法》终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2008年8月1日,这部法律将正式实施。作为规范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法律制度,素有“经济宪法”之称。《反垄断法》将禁止多种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其中有条款明确禁止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笔者从《反垄断法》制约行业协会竞争行为的角度,探讨此法案给注税行业带来的警示。
警示联合限制行为
注税协会成员之间凭借协会的组织和联络,联合决定服务价格,签订垄断协议,限制市场竞争,谋取最大利润的行为,是一种典型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现实工作中,对影响成员之间的联合限制竞争还表现为限制服务行为、划分市场行为、联合抵制行为、交换情报行为等。鉴于此,注税协会应尽量归避商议对统一定价服务等敏感性事宜,不讨论和组织签订垄断协议。
警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法律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服务)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