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是关于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条件的规定,其中,第一款是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性规定,第二款规定了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两种情形。
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性规定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行使国家公权力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一旦被滥用,极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或财产造成难以弥补的侵害。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符合3个基本条件。
1.主体条件。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有行政强制措施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主体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2.目的条件。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是出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需要。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只有在履行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违法行为人毁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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