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实施行政强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行政强制法》第四条至第七条规定了4项原则,即法定原则、适当原则、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和不得谋利原则。
一、法定原则
《行政强制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并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行政强制法定原则是指行政强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当然,这里的“法律”可作广义的理解,并不单指《行政强制法》。尽管《行政强制法》是规范行政强制的主要法律,但它并不是唯一法源,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只要其内容涉及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都是行政强制的依据。
行政强制法定原则包括以下4个方面:
第一,权限法定。即没有行政强制权的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有行政强制权的机关和组织必须在自己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否则就要承担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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