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的依据及理由。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过程中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是由行政职权的性质决定的。
行政职权是国家权力的具体体现,行政机关依法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职权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具有强制力和执行力。在行政处罚决定没有被认定为不合法的情况下,行政处罚决定具有法律效力,被处罚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效力。也就是说,行政处罚决定只能由法定的裁判机关依法撤销或改变,不因被处罚人行使救济权利而改变。
2.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过程中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是由行政管理的特殊性决定的。
行政管理具有公共性、稳定性、连续性和及时性。行政机关管理社会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效力先定的特点,即行政行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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