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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听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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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27
中国工商报提供
(四)听证第三人及其代理人
与听证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听证第三人向听证主持人提出参加听证申请,或者由听证主持人通知其参加听证。《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设置第三人制度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保护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在实践中,听证第三人由听证主持人根据案情需要来确定,并通知其参加听证。因为,听证告知书和听证通知书仅送达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即听证当事人,相关利害关系人无法在送达阶段了解案件查办情况,只有在行政处罚决定已经作出或者执行之后才能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在这种情况下,相关利害关系人只能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陈述自己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听证主持人在阅卷时,应当留意案件是否存在重要的利害关系人,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是否会因拟实施的行政处罚受到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是否会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如果听证主持人发现存在这样的利害关系人,应当主动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听证。
听证主持人通知第三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向当事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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