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体制转轨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税制体系基本类似,其主要特点是:税收基本来自向企业的征收;流转税体系复杂,税率根据各部门管理价格的高低确定;对个人收入征税极少,因而税收对劳动供给和需求几乎没有影响。
在经济转轨过程中,各国对税制体系进行了相应改革,引进了增值税,取消了原有的一般销售税,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开始在经济生活中逐渐发挥重要作用。同时,由于经济处于转型过程,旧体制中的一些因素仍然存在,各国新旧税制体系并存。
中东欧国家税制改革前后的主要区别在于:税制改革前,各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企业的利润,主要通过征收公司所得税和税后利润上缴的方式获得。流转税中主要是一般销售税在税收总额中占相当的比重。经济体制和税制改革后,在经济效益下滑,通货膨胀率居高不下,以及实施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税收征管不利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下,企业利润的重要性明显下降。增值税和一般销售税占税收总收入的1/4左右。同时,社会保障税开始成为税收收入的重要来源。当然,由于不同国家的经济体制转轨进程存在差异,各国税制改革的步骤和措施也有所不同。但在具体税种改革方面,仍存在一些共同之处。
(一)公司所得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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