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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税[2016]103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原“化妆品”税目改为“高档化妆品”税目。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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