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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开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原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一直由国家税务局征管。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先后颁布,均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在2008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自此,地方税务局也被赋予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部分征管权限。如何正确区分出地方税务局的征管范围?对此,我们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一简要解读。
一、实行源泉扣缴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以支付方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来确定征管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