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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5/1/31 文号:国税发[2005]1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税发[2005]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为落实《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便利申请人办理业务,防止国家税收流失,现就《办法》所涉及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机关对申请人缴纳税款情况进行证明。税务机关在为申请人开具税收证明时,应当按其收入或财产不同类别、来源,由收入来源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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