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是经过地质成矿作用形成的,埋藏于地下或出露于地表,并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矿物或有用元素的集合体。我国的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矿产资源所有权,是指作为所有者的国家依法对矿产资源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占有,是指国家的矿产资源神圣不可侵犯,任何法人、自然人使用矿产资源须经国务院许可。使用,是指国家可以依法设立矿业权,通过资源规划合理开发。收益,是指国家作为所有者在经济利益上的回报,如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处分,是指对矿产资源的规划分配和矿业权的出让、拍卖或作价投资等。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矿产资源所有权和矿业权的权利客体同为矿产资源;权利主体不同,矿业权权利主体是矿业权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而矿产资源所有权权利主体是国家。矿业权可以依法流转,矿产资源所有权不允许流转。
矿业权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基本要素:矿业权评估对象是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业权权利客体为已查明或潜在的矿产资源储量,矿业权权利主体为矿业权人,矿业权权利价值内涵为用益物权价值。特别应注意,矿业权及其价值评估受矿产资源法律制度约束。各国的矿产资源法律制度不同,矿业权评估的理论、评估规范、管理规定等均不同,特别是评估对象的差异。机械引用境外的理解与做法不妥,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矿业权评估专业体系不可能脱离本国或本地区的矿产资源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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