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无论单独出具机器设备评估报告,还是将机器设备的评估作为资产评估报告的组成部分,都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必要信息,使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能够正确理解评估结论。
第二十四条 编制机器设备评估报告应当反映机器设备的相关特点:
(一)对机器设备的描述一般包括物理特征、技术特征和经济特征,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需要描述的内容;
(二)除了机器设备评估明细表,在机器设备评估报告中应当对评估对象的概况进行描述;
(三)对机器设备评估程序实施过程的描述,应当反映对设备的现场及市场调查、评定估算过程;说明设备的使用情况、维护保养情况、贬值情况等;
(四)在评估假设中明确机器设备是否改变用途、改变使用地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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