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纳税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后,对于有错漏问题的会计账目,需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调整,使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实相符。
(一)账务调整的作用
根据审查结果,正确、及时地调整账务,既可防止明补暗退,又可避免重复征税,保证企业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性。我国现行的各种应缴税费的形成一般都在纳税人的会计资料中有所反映,如增值税应缴税费的确定是根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内的借贷方发生额确定的,可见会计资料是计算缴纳税费的基础。因会计核算错误而导致的多缴税款或少缴税款,应先调整账务,然后确定应补或退税额。否则,下次征收时税务部门如不作调整计算,将会把查补的税款原封不动地退还给企业,使查账结果前功尽弃。如所得税的审查,由于所得税是根据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的,如果对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在补缴所得税后企业不进行账务调整,到下月申报时,累计所得额中自然不包括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在扣除已缴所得税时,却包括了查补的税款。年终汇算时,年终应纳税所得额也就不包括查增的数额,使查账的结果前功尽弃。再者,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有些是属于应在当年实现的收入或利润,被人为地推迟到下年度实现,审查后已按其调增的所得额补缴了所得税,企业如不作账务调整,就有可能再次计算缴纳税款。为避免企业重复纳税,也必须进行账务调整。
(二)账务调整的原则
账务处理的调整要与现行财务会计准则相一致,要与税法的有关会计核算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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