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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发展,社会各界对各级教育投入的需求也在增加,与此相适应,教育费附加计征比率也经历了一个由低到高的变化过程。1986年开征时,比率为1%,1990年5月增至2%,自1994年1月1日至今,教育费附加比率为3%。
各地统一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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