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供应阶段此阶段,主要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接受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而发生支付增值税的业务,按增值税法的有关规定,应区别不同情况作相应的涉税账务处理。 1.按价税合一记账的情况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①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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