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暂行条例》中所称“纳税人生产的,于销售时纳税”的应税消费品,是指有偿转让消费品的所有权,即以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货物、劳务或其他经济利益为条件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行为。
因此,除以取得货币的方式进行的销售外,企业以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抵偿债务、投资入股、支付代购手续费等也应视为销售行为,在会计上作为销售处理。在销售实现时,应按产品全部价款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或抵偿债务,支付代购手续费等应按全部价款借记“材料采购”“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在销售时,应当按照应缴消费税额,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投资,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会计上也应确认收入,按照销售处理。按规定计算的应缴消费税应记入长期投资的账面成本,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