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3.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4.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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