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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级幅度税额。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规定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上述大、中、小城市是以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其中,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在50万以上的,称为大城市;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在20万至50万的,称为中等城市;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在20万以下的称为小城市。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法定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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