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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免税的军事设施,具体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的军事设施。
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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