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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对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执行以下规定: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辅导。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计算等情况进行审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实施项目管理。管理工作应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账,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
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项目开发期间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当积极关注,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督促纳税人根据清算要求按不同期间和不同项目合理归集有关收入、成本、费用。有条件的地区,主管税务机关可结合发票管理规定,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实施项目专用票据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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