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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应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同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合同、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然后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因经常发生转让房地产行为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可按月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规定的期限缴纳。纳税人选择定期申报方式的,应向纳税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备案,定期申报方式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更。纳税人按规定办理纳税手续后,持纳税凭证到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在实际工作中,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从事房地产开发(包括专营和兼营)的纳税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另一类是其他的纳税人。这两类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内容和方法不尽相同。 一、房地产开发公司纳税人应当在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发生纳税义务后7日内或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按照税法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同时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 1.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书。 2.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 3.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