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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2018年12月27日 财税〔2018〕164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除指定衔接事项(即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政策、关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政策、关于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政策、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的政策、关于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的政策)外,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按照原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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