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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管辖,是确定对某个行政违法行为由哪一个享有处罚权的主体实施处罚,是处罚实施的权限分工。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可以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地域和级别管辖规则另作特别规定。如《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的行政机关如果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另行规定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依法委托,不得享有、行使行政处罚管辖权。两个以上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机关如对同一行政违法案件都有管辖权,在案件管辖上发生争议,双方又协商不成的,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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