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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税收征管罪规定的罪名都是涉税犯罪,根据《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以及《刑法修正案(七)》和《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具体包括:
逃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虚开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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