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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危害税收征管罪中的偷税罪改为逃税罪(《刑法》第201条)。
同时,对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罪状表述方式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取消了旧法中具体数额和比例相结合的标准,增加了“初犯补税免罪”的规定。
2.根据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危害税收征管罪中增加了虚开发票罪(《刑法》第205条之一)和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刑法》第210条之一)两种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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