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秩序和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司法活动秩序。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政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情私利、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不移交,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明知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送。
(3)本罪犯罪主体必须是行政执法人员,具体是指在工商、税务、监察等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中承担执法工作的公务人员。
(4)本罪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因出于私情、私利而故意不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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