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概念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构成(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税务机关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税收法规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行为。不征,是指明知纳税人应当缴纳税款而不向其征收或者擅自决定对纳税人免征税款。少征,是指实际征收的税款少于应征的税款或者明知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减免条件,弄虚作假,擅自决定减税的情况。 构成本罪,必须以行为人的上述行为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为条件。至于“重大损失”的具体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7月26日颁布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是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 ①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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