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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认为,银行法就是关于银行和客户关系的法律,但是普通法没有对客户予以确切定义,主要标准是当某人在银行开立账户时,他/她就变成银行的客户。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维持往来关系的基础是账户,账户除记录交易及变动外,也可以确定交易的当事人,构成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依据。
客户到商业银行填写开户申请书,是向商业银行提出建立合同关系的要约,商业银行为客户开立账户,则是对客户要约的承诺。开立账户之后,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存折或存单,就是客户与商业银行之间合同关系的证明。就法律角度而言,商业银行与客户间以账户为基础建立资金融通关系实质是一系列的债权债务关系,而该关系的具体属性取决于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服务的性质及客户的角色,主要包括商业银行与存款人之间的存款合同关系、商业银行与贷款人之间的贷款合同关系及商业银行与客户的委托合同关系。一旦商业银行与客户关系成立,除商业银行应以一定标准的注意与技能为客户服务外,商业银行还承担保障客户利益的责任,防止第三方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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