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的设立是指发起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筹建商业银行,并取得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商业银行设立除符合公司法上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商业银行法上的特别法规定,主要如下: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银行章程是规定商业银行性质、地位、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以及对内对外关系的公开性文件。商业银行应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银行章程,内容主要包括商业银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人代表、内部管理制度、利润分配等。银行章程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即产生法律效力,对商业银行自身、股东都有约束力。
(二)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是指商业银行在有关部门登记的资本总额,既为业务经营所需要,又是商业银行承担风险责任及存款人权益的保障。根据《商业银行法》第13条:“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以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同时授权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审慎监管要求,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以上的限额。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商业银行管理人员应具有掌握金融专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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