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存款概念
单位存款,也称机构存款,是指个人储蓄存款以外的所有存款,银行业务中习惯称之为对公存款。单位存款按存款主体不同,分为企业存款和财政存款。企业存款是指企业将经营中暂时闲置的货币资金和结余资金存入银行所形成的存款。按主体不同,企业存款可分为工商企业存款、营利性事业单位存款和个体工商户存款。财政存款是国家将其集中起来待分配的或待使用的资金存入银行所形成的存款。按主体不同,财政存款可分为国库存款和机关、事业单位的经费存款。商业银行办理的财政性存款中的机关团体存款,应全额划人中国人民银行的部分一律不计息,不需划缴列为商业银行一般存款的,按单位存款利率计息。
(二)单位存款业务的法律规则
1.强制存入规则
单位存款的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3~5日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5日,但不得超过15日的日常零星开支。除开户银行核定的现金库存额外的货币收入,必须存入开户银行,不得擅自保存和坐支。
2.限制现金支取呋见则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使用现金:(1)职工的工资、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其他支出;(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结算起点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除上述第(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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