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银行与客户的法律关系上来说,贷款是一种合同之债,商业银行是债权人,享有按照约定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权利,客户是债务人,负有按照约定及时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义务。贷款法律关系属于金钱借贷合同的一种,应适用《合同法》第十二章“借款合同”规定,并且具有如下特征:
(1)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借款人应当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是经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贷款通则》规定,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贷款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符合有关要求。只有金融许可证上经营范围包括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才能从事贷款业务,包括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贷款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
(2)贷款法律关系具有单务性
只有客户承担到期返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的义务,商业银行本身不承担债务。商业银行将贷款金额交付借款人,是贷款合同生效要件,而不是银行的义务。
(3)贷款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内容不具有标准性
虽然《商业银行法》、《合同法》及《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对贷款合同有较多规范,但是不存在固定的格式,借贷双方可以根据需要协商确定合同的条款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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