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国家政策规则《商业银行法》第34条规定,“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符合国家政策是对商业银行提出的比合法经营原则的更高要求,主要理由以下: 第一,商业银行虽然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法人,但是具有较高的公共性,应比一般企业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是国民经济的调节手段,对经济社会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商业银行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 第二,商业银行经营风险包括政策性风险,国家的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运用货币政策工具调控来实现,而货币政策变动又往往影响商业银行的经营利益,商业银行保障自身利益,也应当采取与有关政策相一致的措施。但是,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政策对商业银行开展贷款业务起的是指导作用,而非直接指令商业银行开展业务,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国家对商业银行经营的干预应减少直接性、强制性。 (二)贷款合同规则《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同样《商业银行法》第37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为明确商业银行与借款人的权利义务,保护贷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商业银行按期收回贷款,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减小贷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的可能性,贷款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借款人的借款申请书、有关借款的凭证、协议书和当事人双方同意修改贷款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也是贷款合同的组成部分。贷款合同必须由当事人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证明的经办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方产生法律效力。借款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贷款种类;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还款资金来源以及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当事人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商业银行贷款原则上应当实行担保。贷款合同当事人可以在贷款合同中订立担保条款,商业银行也可以与借款人、保证人或者第三人另行订立担保贷款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贷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国家有关信贷政策的规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订立贷款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借款方必须按照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使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借款人有义务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商业银行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人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人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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