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有序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企业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破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破产法特指破产法典,如我国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企业破产法》;广义的破产法则还包括其他有关破产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司法解释及散见于其他立法中的调整破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如《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立法中有关破产的规定。现代意义上的破产法均由破产清算制度与挽救债务人的和解、重整等制度两方面的法律构成。
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内容合一的综合性法律,主要调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对债务的公平、有序清偿即权利实现问题,以及对债务人的挽救问题,对当事人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如债务是否存在与数额多少等)则应在破产程序之外通过民事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破产法不具备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各项制度。破产法的基本制度主要源于民事债权和民事执行制度,并根据破产程序的特点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予以必要的扩张或限制,同时遵循经济法的理念,兼顾对社会利益与实质公平的维护。破产法的社会涉及面甚广,不仅民法、民事诉讼法与之相关,企业法、公司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乃至刑法、行政法等都与之有密切联系。破产法的顺利实施需要依靠相关法律及配套制度营造的社会环境保障,单靠一部破产法是难以广泛实施并充分发挥其应有之社会调整功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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