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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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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 21:01:09   

破产债权是依破产程序启动前原因成立的,经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但法律另有明文规定者除外。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据此,确定破产债权的时点与破产程序启动的时点相统一,均为受理破产申请时,解决了旧法以破产宣告作为确定破产债权的时点使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宣告期间新产生债权法律地位混乱的问题;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也属于破产债权,未再对其作排除性规定。

债权申报是不确定多数债权人集体清偿程序中的一项必备制度,破产程序、清算程序等集体清偿程序中都存在债权申报问题。只有通过债权的申报,才能够确定有权参加清偿的债权人范围,确定不同债权人间的清偿顺序,做到对多数债权人的有序、公平清偿。债权的个别清偿程序如诉讼执行程序,因债权人的权利实现不受其他债权人影响,故不存在债权申报问题。根据破产法的一般原则,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只有在依法申报债权并得到确认后,才能行使破产参与、受偿等权利。债权人行使各项权利,应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申报债权的期限。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这是一般性规则,但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可以除外。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入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据此,职工劳动债权是免申报的债权,这有助于更好地维护职工权益,避免出现因职工离职等情况而遗漏职工债权申报的现象。除此之外,其他债权如税收债权、社会保障债权以及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均需依法申报。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无利息的债权,无论是否到期均以本金申报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也可以申报。职工劳动债权计算到解除劳动合同时止,所以管理人接管企业后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及时解除所有不必维持的劳动合同,避免给债权人扩大损失。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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