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实体标准是相对于申报标准这一程序性标准而言的,是指反垄断执法机构据以判断一个经营者集中案是否应依法予以禁止的标准。一般来说,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实体标准可从三个层面来界定,即一般标准、经济分析中应考虑的因素和抗辩理由。 (一)一般标准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我国《反垄断法》是将“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作为经营者集中审查的一般标准。 (二)对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评估在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过程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要对经营者集中对竞争的影响进行经济分析和评估。 在评估经营者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可能性时,首先考察集中是否产生或加强了某一经营者单独排除、限制竞争的能力、动机及其可能性。当集中所涉及的相关市场中有少数几家经营者时,还应考察集中是否产生或加强了相关经营者共同排除、限制竞争的能力、动机及其可能性。当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不属于同一相关市场的实际或潜在竞争者时,重点考察集中在上下游市场或关联市场是否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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