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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控制制度,采取的是集中实施前经营者主动申报审查模式。
依据这种模式,只要达到法律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均应主动向执法机构申报,接受审查。应该申报而未申报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商务部发布了《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对经营者集中未依法申报的调查处理程序,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在未依法申报的法律责任方面,该规定除了重申了《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的内容外,还附加规定,商务部在依据该条作出处理时,应当考虑未依法申报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的时间,以及关于该行为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评估结果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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